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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已变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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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保护部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北京市人大
北京市人民政府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卫生部
水利部
电力部(已变更)
全国总工会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法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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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劳动卫生
三同时
女工与未成年保护
培训考核
交通运输
矿山安全
特种设备
防护用品
检验检测
危险化学品
事故管理
法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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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卫生行政法规
地方性职业安全卫生法规
职业安全卫生规章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
国际公约
我国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规规章按立法主体、法律效力不同,可分为宪法、职业安全卫生法律、职业安全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职业安全卫生法规、职业安全卫生规章。
宪法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的首要形式。是基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统称。
职业安全卫生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与职业安全卫生有关的各类条例、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决定等。
地方性职业安全卫生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执行和实施宪法、职业安全卫生法律、职业安全卫生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而制定的法规。
职业安全卫生规章是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颁布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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